索引号 01525503-0/20231123-00006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23
文号 保发改法规体改〔2023〕407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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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电子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林草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电子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3〕1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体林权 电子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交易行为,加强林权交易监督管理,提升电子化交易水平,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突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实现多部门、多主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是指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 版)》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依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规则所称集体林权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林权电子交易系统,或经批准设立的可提供林权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机构”)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 简称“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全 部集体林权流转、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发、建设、管理、维护云南省 林权电子交易系统,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权电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本行政区域林权交易项目提供进场受理、审核、信息发布、交易报价、交易见证、场地、设施、网络等综合服务,维护场内交易秩序。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为交易活动当事人在线完成林权交易全过程提供服务,并按照交易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向电子服务系统实时交互交易过程信息数据,同时满足电子监督系统在线全过程监管要求。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流程设计,最大限度防止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被泄露。

第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林权交易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第九条 交易公告信息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交易活动参与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电子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林权交易项目登记。

(一)出让方或第三方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登记,发布交易公告信息。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申请流转交易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制订承包方案,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交易前,应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流转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登记申请,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 1 个工作日。审查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进行受理交易登记,制作转让信息公告,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

(三)集体林权电子交易活动支持远程在线开展,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预定林权交易场地,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场地情况在线分配,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出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交易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应包含:

(一)出让方信息;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主要树种、树龄、确权发证情况、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评估及备案情况、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

(三)受让方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四)受让方报名登记起止时间及方式;

(五)交易条件及交易时间地点;

(六)相关法律责任、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等。出让方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林草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一致性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发布公告信息的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告期限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审核、审批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林权交易公告中涉及交易价格、受让条件、报价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可能对交易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交易信息变更,应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林权交易公告报名期间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符合流入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林草部门或第三方交易机构按照林权交易公告要求的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审查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查通过的,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于出让公告期结束后,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林权交易流程。

(一)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主要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出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林权交易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受让方,林草部门或第三方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进行交易。

(三)林草部门或第三方交易机构及时将成交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包含林权项目名称、标的评估价、出让底价、成交价、受让方、监管部门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集体 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归档,相关信息自动交互至电子交易系统,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备案。

(五)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进场交易证明,各级林草部门、第三方交易机构可自行下载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说明林权交易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识,可在电子交易系统查询。进场交易证明交易可作为双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凭证。

第十六条 电子交易活动完成后,所有交易过程资料按照 “一项目一档”要求,归档保存,满足监督、审计和其他管理部门实时调阅和查询。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后,相关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网站或 无法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专业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八条 出现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能够保证在竞价开始时间前恢复系统运行的,电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二)若竞价程序无法按时进行,项目暂停,暂停期限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第三方交易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出让双方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导致项目暂停的情形消除后,第三方交易机构应尽快向出让双方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交易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林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出让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林权交易的。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林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加林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过程或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林权交易公告要求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向林草部门或第三方交易机构提出异议,林草部门或第三方交易机构应及时答复。出让方、受让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向上一级林草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异议受理期间,暂停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林草部门或第三方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体林权交易公告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时间、查询渠道、查询 方式,以及对受让方信用信息的运用方法或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违反本规则或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予以提醒、记录并及时向林草部门报告,发现电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交易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保障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竞价等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交易活动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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