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40511-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 | 发布日期 | 2024-05-11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搬迁安置办信访科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2 | 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搬迁安置办信访科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3 | 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搬迁安置办信访科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4 | 对粮食经营者陈粮出库未按照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5 |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6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7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8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9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国家储备”和“中央储备”字样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0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1 | 对粮食经营者不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不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不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2 | 对粮食经营者不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3 | 对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不完好,不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不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4 | 对粮食经营者不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5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6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的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7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8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19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作为口粮,粮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0 | 对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没有进行单收、单储,不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1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不及时整理达标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2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进行混存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3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没有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4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5 | 对粮食经营者不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不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没有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6 |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没有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不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有效期的,没有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7 |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8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不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没有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29 | 对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没有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30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没有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不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31 |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不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得少于5年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32 | 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立即停止销售,不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召回已售粮食,不记录备查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33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4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5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7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8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39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40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41 | 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42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43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项目审批科室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44 | 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评估督导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评估督导科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办发〔2019〕70号) |
45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行政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搬迁安置办信访科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46 | 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47 | 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48 | 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49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国防动员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50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国防动员二科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51 | 对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初中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监督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国防动员二科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52 | 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检查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节能监察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