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40202-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文号 | 〔2024〕 —10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各相关部门,各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招标(采购)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的项目其招标(采购)文件(含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招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项目类别,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招标公告发布附件随同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发布,并将《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按照管辖权限报备各级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各招标(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未进行公平竟争审查、未形成自查书面结论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督部门要将招标人(采购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要责令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招标人(采购人)形成的《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作为进场交易核验要件之一进行核验。
六、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胡杰、牛玲,0875—2121025(传真),邮箱:bssscjgjjjk@163.com。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