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4062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6-29 |
文号 | 保发改基础〔2024〕166号 | 浏览量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隆阳区鱼和光伏电站至河湾光伏电站220kV联络线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隆发改能源〔2024〕2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云政发〔201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隆阳区鱼和光伏发电项目已列入《云南省2022年新能源建设方案》(云能源水电〔2022〕176号),为尽快实现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建设隆阳区鱼和光伏电站至河湾光伏电站220kV联络线送出工程是必要的。
二、项目名称
隆阳区鱼和光伏电站至河湾光伏电站220kV联络线送出工程。
三、项目法人及代表
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强。
四、建设地点
隆阳区杨柳乡、蒲缥镇。
五、接入系统方案
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山市隆阳区河湾等3个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云电规划〔2022〕405号)实施。
六、工程建设内容及标准
新建1回220kV线路由鱼和光伏电站升压站接入河湾光伏升压站,线路长24.108km,采用单回路架空架设。导线采用1×JL/LB20A-400/50型铝包钢芯铝绞线,地线采用2根OPGW-100光缆(48芯G.652D)。
线路路径:由鱼河光伏电站项目220kV升压站向东南方向出线到升压站东侧设终端塔(N1),右转向南稍偏西方向到升压站南侧山脊(N2),左转向南东方向到(N4),右转向南偏东方向走线到(N7),左转向东南方向到罗明至联合公路西侧山脚,在(N10与N11间)跨罗明光伏地块间联络35kV集电线路到(N11),稍右转跨越杨柳至罗明公路、顺山脊上到(N13),稍左转到田房村西侧山顶,在(N14与N15间)跨罗明光伏35kV集电线路(4N双回线路)到(N15),右转向南偏东方向走线到(N18),右转向南偏西方向走线到(N21),左转向南偏东方向走线,在罗明坝东侧山沟北侧山顶,在(N22与N23间)跨杨柳35kV线路到(N24),右转向南偏东方向到(N26)左转到(N28),右转向南偏东方向翻山到鱼塘河右岸山脊(N33),左转上到白花连村西侧山顶(N34),左转向东避让光伏板阵到(N35),稍右转向东偏南方向到白花连村南侧(N36),右转向南偏东方向在已建横山光伏(C双回线路)西侧走线到(N39),稍左转跨横山光伏板阵、至鱼塘村公路、在(N39与N40间)跨横山光伏(C双回线路)、在建蒲缥光伏板阵,在(N41与N42间)跨集电线路(B1支线)到水长村东侧山脊(N43),左转向东偏南方向走线,跨水长河、管粮光伏110kV送出线路到(N44),稍左转向东稍偏南方向走线,在(N46与N47间)跨在建蒲缥光伏(B双回集电线)到(N47),右转在(N47与N48间)跨河湾光伏集电线路(C回支线),向东南方向走线到(N51),右转向南偏东方向走线,在(N52与N53间)跨水长河电站35kV送出线路、河湾光伏集电线路(DE双回)到(N53),右转向南偏东方向顺罗板村东侧山脊走线,到河湾光伏220kV升压站西侧山脊,跨河湾光伏集电线路(FG双回)到河湾光伏220kV升压站西南侧,左转进入河湾光伏220kV升压站靠北侧进线间隔。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3928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由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自筹,其中自有资金786万元,剩余投资由项目法人向银行贷款。
八、已取得支持性材料
(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山市隆阳区河湾等3个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云电规划〔2022〕405号)。
(二)保山市能源局关于隆阳区鱼和光伏电站至河湾光伏电站220kV联络线送出工程行业意见的复函。
(三)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鱼和光伏电站、河湾光伏电站220千伏联络线路送出工程线路路径走向的批复(隆政复〔2022〕212号)。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保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保稳评备字〔2023〕71号)。
九、项目核准的说明
(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转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三)项目自核准文件发文之日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发文之日2年内未开工建设,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提请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转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五)其他意见详见:《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英杰保山审〔2024〕21号)。
十、有关要求
(一)请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认真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该项目跨越罗明坝至杨柳乡等公路,多处跨(穿)越1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光伏集电线路,涉及跨(穿)越民房等其他建构筑物的,跨(穿)越方案未取得相关业主单位同意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相关规定,隆阳区鱼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1年内由电网企业完成回购接网工程相关工作。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该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六)请华能保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