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腾冲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发电项目总投资的请示》(腾发改发〔202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投资由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核准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对项目投资的决策由企业作出,项目发生超概情况,超概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 经审核,同意腾冲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发电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原批复的15000万元调整为22574.18万元。
三、 除项目总投资调整外,《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腾冲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发电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保发改资环〔2019〕507号)核准的其他内容不变;此次调整投资认定的各单项投资(“腾发改发〔2021〕40号”附件内容)增补为新的核准建设内容。
四、 鉴于此次投资调整是根据项目初步结算结果报批的,根据项目结算调整经验数据,允许项目最终结算在以22574.18万元为基准的±10%范围内变动,如最终结算超出上述范围,项目需重新进行核准。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