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19-0705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格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19-07-05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19〕200 号 | 浏览量 |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
为落实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提升低收入群体获得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免费电量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457 号)。结合保山实际,现对我市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免费电量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对象
保山市享受免费电量的对象由 2007年规定的“农村特困户”和“五保户”调整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和 “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户”)。
二、执行标准
对“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户每月免收 15千瓦时电量电费,每千瓦时电价按保山市居民用电最低一档电价水平执行。2007年保 山市对“农村特困家庭”和“五保户”每月免费 10千瓦时的电量政 策停止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对象甄别。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核定、认定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及时开展低保 户和特困户的甄别、核查工作,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二)名单汇总。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县(市、区)“低保户” 和“特困户”具体人员名单和全县汇总数据,于每年 3 月 30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和 12 月 30 日函告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力分公司,作为后续三个月计算免费电量金额的基础和依据。
(三)计算方式。各县(市、区)电力分公司根据保山市居民用电价格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名单,计算免费电量金额,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四)资金拨付。各县(市、区)电力分公司每季度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免费电量金额划拨到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县级民政部门银行账户。
(五)电费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在资金到账 15个工作日内将免费电量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位。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9年 6月 1 日开始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民政局报告。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民政局
2019年 7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