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4060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4〕144号 | 浏览量 |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4年7月15日前、12月20日前将部门、县(市、区)半年、全年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4〕250 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费减负各项政策的决策部署,加强涉企违规收费管理,持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以下简称“三乱”),争创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营主体提质增量,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4〕7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在全省开展“三乱”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服务宏观经济运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企业反映强烈、问题较为突出的“三乱”行为,以注重源头治理、加强自查自纠、严肃责任追究为抓手,推进“三乱”整治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为实现“3815”战略发 展目标贡献力量。
二、整治范围
(一)乱收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行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或执行不到位;无依据或未按程序、范围、标准收费; 收费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并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乱罚款问题。主要包括以下行为: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或提高罚款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依据不充分随意罚款;其他乱罚款行为。
(三)乱摊派问题。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强行让经营主体分担不应承担的费用;其他乱摊派行为。
三、规范收费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收费单位的管理,指导各收费单位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示收费项目信息。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含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收费政策变动的,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二)压实征收主体责任。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和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降费政策。收费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违规收费;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开具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请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对照以上范围和要求,结合改善营商环境措施及各级政府督查通报情况等,对涉企违规收费等“三乱”行为开展认真自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制止“三乱”行为。请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前将本行业上半年自查自纠情况、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将全年自查自纠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二)请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开展“三乱”自查自纠,并将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当地相关有权部门处理。请于2024年7月20日前将本州(市)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2024年12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