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3-0-03_C/2017-0602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价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6-02
文号 保发〔2017〕14 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 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保山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及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保山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价格机制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规范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机制;最大力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健全价格监管机制,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政府 定价机制,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维 护市场秩序。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在价格形成机制、重点领域价格 改革、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领域或 县(市、区)、园区先试先行,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 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 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经济效率 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价格改革与财政投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强化跟踪评估,确保平稳有序。坚持民生导向、兜住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注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民生安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更为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政府定价机制和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二、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承接好国家和省重大改革部署,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医疗卫生、电力、综合供水、环保收费等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转型升级。

(一)推进电力价格改革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尊重历史,超前谋划,制定保山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 年)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逐步理顺完善保山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保山电力体制 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上网及销售电 价由市场形成,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减少政府的直接 干预,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加快城网改造力度,提升电力企业的 社会责任,2019 年,城乡居民用户全部由电力企业抄表到户。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和 销售电价按照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促进市场主 体多形式、多元化竞争,有效降低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2017 年 起,鼓励保山范围内大工业用户(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电网企业通过同步开展优化 用电服务、提高用电负荷率等方式,由市场决定价格,降低基本 电费支出。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企业用电价格由市场决定。

(二)实施水价综合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将非农业生产用水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 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 工程良性运行等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加快农业 用水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中型灌区骨 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 保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 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粮食作物用 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 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逐步 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农业生产用水全部实行计量定价和计量收费,农业生产用水在现行按面积定价收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计量定价和计量收费。建立中水使用价格制度, 在新建设城区以及管委会所在地,建立中水管道系统,鼓励使用 中水。理顺现行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城镇供水企业取水水资源费, 由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上缴财政,城 镇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适时调整自来水价格, 对原水费和水资源费要妥善处理好社会承担和财政负担的比例和 关系,处理好县(市、区)财政负担和市级、园区财政承担的关 系。出台帮扶措施,确保水价改革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没有大的影响。严格地下水管理。

(三)推进节能环保价格改革

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城镇垃圾和危险废弃物处理 收费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 三方运营的,实行排污收费优惠政策。2017 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区和腾冲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 不低于0.95 元、非居民不低于1.40 元,各园区规划区及县城、重 点建制镇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 元、非居民不 低于1.20 元;到2020 年,初步建立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完善风电、太阳能光 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可再生能源电量进入市 场化,参与保山矿电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对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淘汰类企业,不得参与 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 升级。

(四)推进医疗收费价格改革

贯彻落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合理调整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实 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 合理确定支付。建立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 幅度较大的药品,适时启动价格调查,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五)推进教育收费价格改革

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 中(含中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 利,促进教育公平。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 自主定价,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各类学校应做好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和服务 内容的公示工作。

(六)推进旅游价格改革

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4A 级及以下景区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景区门票价格。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 门票及景区内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旅游景区门票调价周期不得低于3 年,调价幅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持景区门票价格相对稳定。旅游景区不得随意设卡收费, 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窗口和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立固定的价格公示栏,将门票价格、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优惠措施、投诉举报电话等向游客进行公示,严禁收取标价以外的 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城市公园的投 入,向公众免费开放,少数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 价。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旅游景区A 级名单和服务标准,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公布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 门票价格。切实加强旅游行业监管,发挥行业协会指导、自律作 用,严禁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区域性和行政性垄断等行为, 坚决整治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游客,以及旅游市场中的价格欺 诈、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促进旅游产业 健康发展。

(七)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

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管理体制,健全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票价采用政府定价,“网约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充分的客运班线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合理 制定保山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具备竞争条件 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 别化收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工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天然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实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 联动机制。落实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根据省非居民天然 气价格管理改革进程,适时放开非居民用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九)推进养老服务收费改革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民办养老机构调整收费标准应征求已入住老年人及其亲属 意见,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低于1 年,执行前应向社会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低于1 个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 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入住政 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 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 定价管理。伙食费等服务项目按照非盈利原则据实收取。鼓励县 (市、区)人民政府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 属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十)推进殡葬服务收费改革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延伸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经营性公墓价格和经营性 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积极 推进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公墓经营单位在公 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

(十一)推进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改革

社会投资兴办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猪屠宰企业自主制定。政府投资兴办的生猪屠宰 加工企业,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按属地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十二)推进物业服务收费改革

放开除保障性住房和前期物业管理之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保障房、廉租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着力健全政府定价机制 

(一)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

严格执行《云南省定价目录》,出台保山市政府定价清单目录,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 权。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目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定价目录。定期评估价格机制改革成效、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省级授权市、县(市、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对在全市已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规范政府定价程序

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将成本调查监审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好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保证定价程 序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三)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

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开展定期成本监审、跟踪调查、事后评估,促进经营者建立完善成本核算与约束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时,逐步推行经营者成本公开、成本监审过程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同时,加强成本调 查监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成本调查监审数据库。

四、强化市场监管,着力健全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一)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清理市级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入推进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门槛 和其他附加条件。加快有关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对实行资质管理的服务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指 定服务机构,也不得限制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在市场准入中设定 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

(二)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防止不当干预。探索建立行业竞争程度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管理。 对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 完善价格监管制度,制定相应议价规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 进公平交易,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竞争充分的领域,要制定 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严禁限制竞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 通操纵市场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务,规范首次定 价、调价的行为,完善监管办法,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探索建 立行业明码标价规则,完善餐饮、酒店、停车、物业服务、景区 门票等明码标价制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有效预防、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价格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基层价格执法机构的属地责任,对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 对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的行为监管;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依法对其价格行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完善市场巡查制度,重 点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违反明码 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探索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的价 格监管。完善价格监管职能,加强事前监管,健全价格行为提醒 告诫制度,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服务,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 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配合做好反垄断执法。

(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

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价格举报工作机制,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提高价格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能力。 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 者。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逐步建立街道、社区、乡镇、村等社会 价格监督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舆论监督。

五、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强化责任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 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 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出台的风险评估,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放得开,管得住,接得住,交得出,管得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规范承接好省级授权定价项目,统筹好 本地区价格改革工作,对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情况要定期不定期 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的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 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健 全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价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权限,切实履行定价职责;行业主管部 门要切实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价 格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能力建设

加强价格系统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 垄断执法、价格服务、价格认定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结构完整、 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法有力的价格监管体系,努力打造一支 作风过硬、能打胜仗、廉洁高效的价格执法队伍,为价格改革的 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

(三)做好舆论引导

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此件发至县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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