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03_G/2017-0815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文号 | 保交联发﹝2017﹞191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市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价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部署,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运管〔2015〕634 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汽车客运站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交运管〔2017〕54 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管理及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
1.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 10%,二级站 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 6%。
2.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实施例行检查服务,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微型客车每辆次收费不超过 5 元(含 5 元),9 座及 9 座以上客车每辆次收费不超过 10 元(含 10 元)。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在 24 小时内有效,各客运站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服务时不得重复计收。
3.退票手续费。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不超过票面金额 10%计收,不足 0.5元按 0.5 元计算;
(2)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不超过票面金额的 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3)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 1 小时内需要改乘或退票的,按不超过票面金额的 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4)当次客运班车开车 1 小时后不再办理退票。
4.旅客站务费。客运站应当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 服务,按照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标准为每人次 0.8 元。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 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旅客站务费以发车站收费标准一次计入票 价,到达站不得重复计收。农村道路客运、四级及以下客运站不 得计收旅客站务费。
(二)放开汽车客运站竞争性领域服务价格
汽车客运站其他服务项目,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 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有关要求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 格主管部门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上述政府制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不得超额收费、违规收费。
(二)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汽 车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 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 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置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 重复设项收费。
(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要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举报 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未按公 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要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 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道路 运输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确保客运市场稳定。
(六)我市汽车客运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时间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日。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 8月 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