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03_G/2018-061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18〕351号 | 浏览量 |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 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作适当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从 2018年 4月 1日起,将市内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由0.649 元/千瓦时下调为 0.6364 元/千瓦时(电价不含 0.02 元/ 千瓦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15千伏以上的一般工商业专变用电户,可以按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执行,也可以自由选择大工 业两部制电价执行。
二、降低大工业目录电价
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将市内大工业(不含金属硅)目录电价降低 0.01 元。基本电费每月每千伏安 25 元,1-10KV 电压等级0.50元/千瓦时,35-110KV电压等级0.476元/千瓦时,110KV 电压等级 0.464元/千瓦时。已经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不再降低。
三、降低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由 0.003元/千瓦时下调为 0.00225元/千瓦时。征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用电类别的目录电价降低 0.00075元/千瓦时, 已经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用电价格不再降低。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 6月 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