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19-0523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9-05-23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19〕166 号 | 浏览量 |
市内各发电企业、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减轻发电企业经营压力,在丰水期期间,如发电企业发电能力超过保山电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用电负荷,出现弃水现象,发电企业在确保安全,满足电力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厂用电自主经营,消纳富裕电量。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发电企业的新增用电量以每千瓦时 0.02 元的标准 收取基本电费。
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为 2019 年丰水期。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能源局
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 5月 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