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0-030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0〕47 号 | 浏览量 |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公司、各县(市区) 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98 号)精神,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保山实际,现将降低企业用电成 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目录电价、大工业目录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含已参加市场交易用户),自 2020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费按到户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95%结算。
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 年 2-3 月用电按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标准的 90%结算,4 月 1 日转为按到户电费(含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的 95%计算。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 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执行 期限延续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五、国家、省以及市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叠加执行。增量 配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要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电费及时足额传 导给终端用户。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 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98 号)
2.高耗能行业范围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 3月 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0〕198 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 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号),为抓好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和措施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电价 政策,降价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用户电费按原到户电 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95%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转供电主体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及时足额传导给终端用户。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 110 号)执行期限延续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宣传、解读,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
(三)电网企业要持续加强降价政策的宣贯,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积极主动告知电力用户相关电价政策和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用户申请资料可容缺后补,用电申请业务当日办结,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
附件【附件2 高耗能行业范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