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s_fgw-03_G/2020-112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0〕486号 | 浏览量 |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腾冲海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2〕77号)规定,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海创垃圾发电上网电价专题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垃圾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上网电价确定及分摊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其入厂生活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 280千瓦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0.65元(含税,下同),其中:0.3358元/千瓦时由保山电力公司每月结算给垃圾焚烧发电企业,0.1元/ 千瓦时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收集垃圾覆盖到的县(市、区)人民政 府、园区管委会承担,其余 0.2142元/千瓦时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其他上网电量执行云南省 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该电价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对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的补贴部分,由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划拨给保山电力公司,每半年划拨 一次,保山电力公司收到补贴后及时拨付给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二、申请补贴的电量确定
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 10日前,保山电力公司向我委报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一季度各月实际上网电量,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我委 报送经环卫主管部门确认的上一季度各月入场垃圾处理量。我委核 定上网电量,作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补贴资金、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支付补贴资金的依据。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 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含县(市、区)、园区承担的补贴和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 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其他事项
若国家和省有关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发生变化,按调整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 11月 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