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3-0-/2021-122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价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文号 | 保发改价格〔2021〕433号 | 浏览量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2021版),按照法定程序,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保山中心城市垃圾处理费进行了调整,报经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标准及其他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标准
(一)保山中心城市的居民(含租房居住的务工人员)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按5元收取。收费单位(含代收费单位)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时,票据注明缴费人员姓名,避免重复收费。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5元收取。
(三)宾馆、酒店、客栈,按每天每间1元收取;医院按每床每天0.4元收取。
(四)商业经营、饮食服务业等行业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营业面积或重量收取。
(五)饮食服务经营者、非营利性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按每吨160元收取。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按120元/吨收取。
(六)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教职工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人每年按15元收取。
二、帮扶措施
(一)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的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减半征收;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残疾证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承办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惠,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费用按总额的60%收取。
(二)对因不可抗力、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企业、个体经营者经营困难的,对事故持续期间经政府同意,可免收、减收垃圾处理费(含餐厨垃圾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保山中心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