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fgw-05_F/2021-1231009 发布机构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目录 价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2-31
文号 保发改价格〔2021〕451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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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能源局关于市内代理购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公司、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云南电网公司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40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了《保山市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他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取消保山工贸园区及“园中园”内的数据产业中心0.33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全部按代理购电方式执行。

二、对城市、集镇、村社路灯、学校、非营利性景区旅游亮化工程、及智慧城市监控设备等用电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一价格,即0.35375元/千瓦时;对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福利场所、医院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二价格,即0.40元/千瓦时。以上用电暂不参与代理购电。

三、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用电,不满1千伏(或10千伏供电但装变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参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装变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按代理购电方式执行,免收基本电费。

四、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1号)中“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执行。 由商业中心、住宅小区转供电的通信行业基站,因不能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分摊用电损耗,转供电主体对其转供电价格不得高于电网企业对该受电点同类用电价格的150%。

五、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继续执行。

六、对全市范围内实施代理购电用户的输配电费(含电度电费、基本电费)按云发改价格〔2020〕11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保山现行标准执行。

七、以上通知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保山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实施方案(试行)

    2.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15号)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能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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