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186295-8-/2023-0207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2-07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站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访问“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alkalih2o.com/ysqigk_zxsl.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02,在信息公开栏中“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本局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获取的途径。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工作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及时将申请表、告知文书及相关资料转送有关处室,并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直到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三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我局及下属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上述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要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