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23-0313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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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事考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保山市人事考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信息公开在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发布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科室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科室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保山市人事考试中心职能;

(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等有关考试的信息发布;

(三)中心主要业务工作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中有关目录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中心发布相关文件应使用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送审签发单,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在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中心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访问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填写提交。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受理。通过局政策法规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并交办中心办理。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当面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分别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局相关领导、中心领导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局办公室会同信息科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责任部门给予书面告诫: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中心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年度内被书面告诫的部门,本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评为优秀;被书面告诫后仍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被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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