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186295-8-/2015-0626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6-26 |
文号 | 保人社联〔2015〕26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提高人才奖励标准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4〕84号)和《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发〔2015〕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根据《中共保山地委 保山地区行署印发〈关于评选表彰保山地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保发〔1992〕15号)选拔出的“保山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保山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首次开展选拔保山地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的通知》(保署办发〔1999〕43号)选拔出的“保山市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市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及对象为: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省属驻保单位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年龄在55岁以下,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
(二)获市、厅(局)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中一项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或两项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或三项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重复受奖项目,只计最高一次;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在市内被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保山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四)在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创优、工程设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五)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支援中小企业,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经济科技实体中成绩显著者;
(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作出重大科学决策或提出科学管理方法并有效推行,连续几年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管理者;
(七)积极投身教育改革,教学效果显著,教书育人卓有成效的优秀教师;
(八)医术精湛,诊治和临床效果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领域属市内公认的领军带头人,对公共卫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或出版过在省内有较大影响专著的医务工作者;
(九)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从理论上对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第五条 保山市学科带头人选拔范围及对象为: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省属驻保单位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年龄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在本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申报市级学科带头人具体条件如下:
(一)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三条(含三条)以上者:
1.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基础课,教学效果显著,受到学生的好评和同行的公认。
2.主持过市级及其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科技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的效益。
3.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过四篇(含四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参加撰写并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教材、译著。
4.“国贴”、“省突”、“省贴”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市突”获得者。
(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含畜牧兽医),必须具备下列三条(含三条)以上者:
1.能应用国内外本专业的先进技术,制定我市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能设计新技术推广项目并主持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撰写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推广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专业(学科)方面的著作。
3.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三篇(含三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撰写三篇(含三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中至少二篇经市级及其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或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5.“国贴”、“省突”、“省贴”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市突”获得者。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二条(含二条)以上者:
1.在卫生技术工作中,具有较丰富的医疗、妇幼保健、疾病预防、血液工作经验,能应用新技术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问题,诊断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水平达到省级或市级先进水平,并为同行公认。
2.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四篇(含四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二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3.“国贴”、“省突”、“省贴”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市突”获得者。
(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二条(含二条)以上者:
1.主持过省、市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体设计或解决过重大专业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现代科技知识解决生产或管理中的技术难题。
3.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三篇(含三篇)以上学术论文。
4.“国贴”、“省突”、“省贴”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市突”获得者。
(五)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三条(含三条)以上者:
1.主持过省、市级有影响的专题业务研究项目,并很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2.对本系统的业务建设或业务工作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经过实践证明,解决了较大的业务难题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撰写、出版过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专著,或在国际、国内(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三篇(含三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国贴”、“省突”、“省贴”获得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市突”获得者。
第六条 凡已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再推荐“市突”;现已是市学科带头人的人员不再推荐参加新一批学科带头人选拔。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把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作为评审主要依据,坚持高端引领,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共30名;市学科带头人每五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
第九条 市突评选由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在下达的推荐名额内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非公经济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区)两级分别推荐上报,申报人选确定后须在县(区)或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市学科带头人选拔以市级系列主管部门为主,按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各系列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初选指标内根据本系列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推荐,按条件做好初选工作;各系列主管部门将初选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推荐人选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推荐人选的奖项、论文著作、经济社会效益、发明、专利、培养人才等情况进行审核和梳理汇总。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材料提交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初步人选材料进行评议,确定获奖人选及获奖等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小组上报的材料认真地审核比较,按照好中选好的原则,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得票高低选出获奖人员。到会委员必须达到评委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才能召开评审会议;被评人员得票数须达到实到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入选。投票表决时,如最后一名得票数出现并列,对并列人员应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得票高者入选。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按一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6000元分别进行奖励;每一位被选拔为市级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和1万元奖金。
第十五条 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市级学科带头人的奖金和选拔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其主要论著、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情况。年度考核由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单位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与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市级学科带头人联系,通过座谈交流、走访慰问等方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市级学科带头人称号:
(一)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触犯刑律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