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15-0917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9-17
文号 保人社发〔2015〕145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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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保山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保山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总工会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维护建筑等高风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路和铁路桥梁,以及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及外来务工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实习、见习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五条 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持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或者分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六条 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工资基本按职工上年度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企业风险类别相应比例缴纳。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施工单位,实行按工程项目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保,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今后若需调费,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于按项目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要在工程造价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纳入工程项目编制预算,而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费用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八条 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既在经办层面,可不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一计缴参保;又在政策层面避免部分农民工回乡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与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第九条 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参保管理,参保单位应当规范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的用工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动态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及时将用工花名册提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施工期如有人员变动,需在变动之日起1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用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用于工伤医疗费用支出、住宿伙食费,异地就医交通补助、辅助器具配置,伤残鉴定,工伤预防、生活护理、伤残津贴、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按项目参保有效期限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至施工结束,如果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施工的,工程项目用工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期限延长情况说明,工伤保险有效期方可顺延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

第十二条 坚持工伤预防优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工伤事故的发生降到最低程度。市级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中提取2%的工伤预防试点费用,用于全市各相关部门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事故勘察、疑难案例等研究费用支出,增强单位防范工伤事故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向参保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市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计算待遇时本人工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保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按月计发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未缴清工伤保险费,但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缴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在申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时,应如实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参保和未提供参保证明的,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工伤保险参保公示牌,依法与其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或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台帐的,通过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其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十八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大工伤保险影响力,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各用工单位要发出《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对逾期不参保的,由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十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信息互通、联合指导。每月通报参保情况,每季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年终总结分析。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省另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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