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186295-8-15_B/2017-032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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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办〔2017〕117号)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办〔2017〕22号)文件精神,出台了《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保财社〔2017〕53号),共有六章三十八条,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基金的筹集和上解”、“基金的支出和下拨”、“账户的开设”、“风险金计提”、“基金的调剂”、“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了建立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每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计提,当风险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计提,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
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调剂使用的办法:一是当年基金超支3%以内的(含3%),由市级先用历年滚存结余全额调剂;二是基金超支3%-5%(含5%)的部分,由市级调剂补助50%,县(市、区)承担50%;三是基金超支5%以上的全部由县(市、区)承担。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出现五种情行之一的,风险金不给予调剂:一是扩面工作任务在当年6月底前达不到任务数95%的,年底征缴率低于95%的;二是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统筹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三是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不足及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四是不按时足额上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科目设置、会计办法和核算流程,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