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240401-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4-0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利企便民就近进行工伤认定,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保山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51起按管辖范围分工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相关决定,并负责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202443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理权限完成后续工作。

二、管辖范围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工伤认定工作:

1.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保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工伤认定工作:

1.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2.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县(市、区)负责办理;

3.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县(市、区)负责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县(市、区)负责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负责办理;

4.保山市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由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地的县(市、区)负责办理;

5.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或者需要回避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三、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要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和司法监督,因行使工伤认定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本部门名义参加复议应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诉讼机关为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通知的管辖规定,在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三级审批和工伤案件会商制度。各县(市、区)在办理一般工伤案件时,要通过经办人员初审、复核人员再审、分管领导审批后作出相关工伤决定。建立健全案件会商制度,对涉及死亡或疑难复杂工伤认定案件,要在经认真调查核实取证的基础上,提交本部门内部组织集体讨论会商,形成审核意见。

(二)建立重大案件提级审查制度。涉及死亡或疑难复杂案件,各县(市、区)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经集体讨论会商,将案件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级审查,审查后,由各县(市、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

(三)建立案卷评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至少开1次工伤认定案卷评查,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工伤案件警示教育制度。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收集全国工伤保险欺诈、职务犯罪等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齐执法人员初次从事工伤认定行政确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执法资格。市级已成立由局领导、工伤保险科、政策法规科、劳动监察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社会保险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保山市工伤认定委员会,各县(市、区)要及时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伤认定会商议事机构,不断推进工伤认定工作提质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坚决杜绝违规认定、人情认定、虚假认定,防止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发生,牢牢守住基金安全底线,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业务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开展业务培训,采取召开研讨会、案件会商、专题座谈以及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提高全市工伤认定水平,保证案件质量。

(四)密切协同配合。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切实履行书面一次性告知义务,对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但不在管辖范围的,由首问地负责协调落实管辖地,并进行案件移交,告知申请人移交受理部门。各县(市、区)就工伤认定案件受理有分歧的,由首问地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强化政策宣传力度,将工伤保险政策宣讲到位,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有序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印鉴回收作废。原下发给各县(市、区)的“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隆阳、施甸、腾冲、龙陵、昌宁)”印章于2024430日正式收回作废,从202451日使用“XX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办理工伤认定业务,请各县(市、区)尽快刻制工伤认定专用章。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51起执行,之前保山市关于工伤认定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28

(此件公开发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