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15_Z/2017-0904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7-09-04
文号 保人社发〔2017〕154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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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山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答复

对保山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4号建议的答复

赵伟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全省残疾人免费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由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包括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每人每年42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贴300元,省级财政人均补贴68元,市县财政人均补贴52元。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150元执行,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的150元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对原参加新农合的参合农户由民政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从2017年起,我市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卫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联合转发的《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文件精神,2017年民政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以解决重度残疾群体参保缴费的困难。

您在建议中提出全市残疾人免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对此,我们与市残联进行了协商,经了解全市登记在册的残疾人(一至四级)共有72302人,其中属于一、二级重度残疾标准的共有29515人,如对全体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进行资助,共需资金1300万元,残联暂无相关政策帮助解决残疾人参保缴费的问题。同时我们还与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进行协商,财政和民政目前也没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全体残疾人个人缴费的问题,只能针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予以照顾。所以目前仅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以减轻其支出负担。

医疗保险是由国家举办的针对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筹集和待遇给付,无解决缴费补助的资金渠道。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积极向省厅反映。

感谢你们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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