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230626-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普法专栏 发布日期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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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职工醉酒导致未被认定工伤典型案例

案例:职工醉酒导致未被认定工伤典型案例——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系某经营部职工,主要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3月27日18时许,王某某让同事徐某代替自己值夜班,邀约另外3名下班同事(余某、李某、黄某)饮酒,并从商店购得白酒、零食、扑克等物,4人于20时许在其工作场所经营部一楼通过玩扑克赌输赢的方式饮酒。22时许,王某某到经营部二楼卫生间过程中不慎从二楼跌落,造成其头部受伤。王某某在本应履行值班职责过程中,让他人代替值班,未履行工作职责,未尽到值班责任,邀约其他工友饮酒,违反所在单位管理制度,其受伤非工作原因导致,且结合相关证据能够认定王某某醉酒的事实成立。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王某某在酒后,虽未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但结合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醉酒的事实成立,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对于职工是否存在醉酒情形工伤认定案件的办理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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