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186295-8/20230626-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普法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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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因工外出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未被认定工伤典型案例——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工程资料工作。2021年7月28日被公司安排派往外地某工程项目进行测绘工作,到达项目工地后于当日14时左右,与同事张某一起开始进行测绘,2人测绘结束后于19:40左右到达工地餐厅与其他工友一起用餐,餐后20:10左右李某某上楼回到自己宿舍,在宿舍休息时感到胸闷、难受,同事张某等人前去开车准备将李某某送往医院。20:20左右,李某某在宿舍院场等待期间突然身体僵硬倒地,后张某拨打120电话求救,医护人员于20:33左右到达现场对李某某进行抢救,抢救至21:45分宣告死亡。李某某出差期间不完全等于工作时间,在因工外出期间的时间不代表都在工作岗位或者处于工作状态,其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也不处于工作岗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某因工外出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因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应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件。本案中,李某某从事公司安排的测绘工作,虽然其死亡处于因工外出期间,但李某某是在当天测绘结束用餐后回到宿舍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休息期间不属于工作状态的延续,休息的宿舍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规定范畴。本案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件的办理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