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230707-00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普法专栏 发布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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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4名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中旬,腾冲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邵某、杨某等94名农民工投诉,其在腾冲某建筑工地包工头董某某、张某某拖欠工资近49万元。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案情分析、搜集证据、深入工地调查询问,历时三个月,所有证据表明包工头董某某通过虚报工资表骗取94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后逃匿。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多次通知董某某、张某某在指定时间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但二人无视法律,继续以逃匿的方式不配合调查处理。随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董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在规定时间内董某某、张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腾冲市人社局于6月11日将该案件移送腾冲市公安局,同时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报备。腾冲市公安局对董某某、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立案侦办,并于6月15日刑事拘留了4名涉案人员,涉案人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供认不讳。

到案后,4名涉案人员积极筹措资金,2020年7月2日到腾冲市人社局现场支付了94名农民工工资。公安机关结合涉案人员的表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将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侵犯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以身试法终害己。告诫少数心存侥幸、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企业和包工头不要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涉及工人较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正义与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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