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20230707-00007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普法专栏 发布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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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针对某机械制造公司长期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对其下达《社会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前补缴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社会养老保险费本金21万余元、滞纳金5万余元,但该单位未在限期内补缴到位。2021年7月14日,社会保险部门提请移送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查,该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7月1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正式立案。

2021年7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责令整改期间,该单位补缴了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费,未缴纳金额16万余元。鉴于该单位未将违法行为改正到位,2021年12月3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12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申请听证。2021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包括滞纳金)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单位进行强制执行事先催告,该单位未主动履行义务。2022年8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警示:

该机械制造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的规定,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例。

典型意义: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工制造行业的持续低迷以及用工成本的提高,导致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遇到了不少新困难和新挑战,很多企业面临着转型或破产的风险,因此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违反法律,逃避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不仅加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该牢记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推动企业长远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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