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7186295-8-15_B/2015-0805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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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文件

 

 

 

 

 

保人社联〔2015〕31号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措施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就业或落实托底政策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夫妻双失业人员);(2)参加过失业保险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有扶养或赡养责任的困难单亲家庭失业人员;(4)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残疾人;(2)城乡居民低保家庭;(3)连续失业1年以上。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标准

1.企业(单位)补贴的标准:按其为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小型微型企业补贴标准: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

3.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的标准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

养老保险:190.00元/人、月,228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75.60元/人、月,907.20元/人、年;

失业保险:27.70元/人、月,332.40元/人、年。

(2)其他人员

养老保险:159.50元/人、月,1914.00元/人、年;

医疗保险:65.00元/人、月,780.00元/人、年;

失业保险:20.70元/人、月,248.40元/人、年。

实际缴费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1.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2014年度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3年,在2015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4.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单位)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证明符合享受条件的相关材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困难单亲家庭人员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有效的抚养或赡养责任证明材料复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和《残疾证》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残疾证》或相关《低保证》、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及乡镇社区出具的家庭供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凭证材料。

2.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保山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书》(注明具体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月收入等内容)、本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原件和证明属于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有关凭证(领取低保的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困难单亲家庭人员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有效的扶养或赡养责任证明材料复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和《残疾证》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残疾证》或相关《低保证》、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及乡镇社区出具的家庭供养关系证明)等相关凭证材料。

3.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申报社保补贴的,需提供企业划型相关证明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凭证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或落实托底政策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零就业家庭”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4)“4050”人员;(5)残疾人(6)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夫妻双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00%给予补贴。

2.安置我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则上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14年度内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3年,在2015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

(四)申请材料

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保山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符合享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困难单亲家庭人员需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有效的扶养或赡养责任证明材料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有效材料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残疾证》或相关《低保证》、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及乡镇社区出具的家庭供养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所需资金,尽快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9月底前,分别完成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总人数50%以上的社保补贴资金兑付工作;7月底前,完成1—6月份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兑付工作。

(二)完善相关业务台账,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区)对享受社保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享受的年限要进行认真的核对,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要进行公示(7天),经审批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就业政策情况。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 山 市 财 政 局

 

 

 

2015年7月29日

 

 

 

 

 

 

 

 

抄送:保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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