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186295-8-15_B/2015-122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于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园区、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对《实施办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计发和过渡衔接等要认真领会,吃透精神,准确把握,抓好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市、县(市、区)两级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充实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用人单位的业务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轮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基金征收、拨付和待遇发放。
四、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内控稽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将防控重心下移,切实防止挤占挪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起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支持力度,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征收工作,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实施办法》调整、完善业务经办内容、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顺利实施,落实到位。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工作部署,确保在2015年内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在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对上的沟通协调和对下的工作指导,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报告,予以推广;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