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rsj-15_A/2017-1113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17-09-2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6〕19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2017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零就业家庭”人员;(2)参加过失业保险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4)残疾人;(5)参加过失业保险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上六类人员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被用人单位吸纳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残疾人;(2)城乡居民低保家庭;(3)连续失业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⑵“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为:

A.参加过失业保险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养老保险:159.50元/人、月,1914.00元/人、年;

医疗保险:65.00元/人、月, 780.00元/人、年;

失业保险:20.70元/人、月, 248.40元/人、年。

B.其他人员

养老保险:190.00元/人、月,228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75.60元/人、月, 907.20元/人、年;

失业保险:27.70元/人、月, 332.40元/人、年。

实际缴费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度内的年龄为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⑵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为:

养老保险:190.00元/人、月,228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75.60元/人、月, 907.20元/人、年;

失业保险:27.70元/人、月, 332.40元/人、年。

(三)申请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后,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证明符合享受条件的相关材料(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所在社区盖章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残疾证》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凭证材料。

2.“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需提供的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保山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书》(本人签字、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月收入等内容)、本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原件和证明属于“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有关凭证(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所在社区盖章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残疾证》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单位,按其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安置我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度内的年龄为准)。

(四)申请材料

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保山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符合享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所在社区盖章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夫妻双失业的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和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及领取低保的《存折》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残疾证》复印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所需资金,尽快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12月中旬以前,分别完成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兑付工作。

(二)完善相关业务台账,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享受的年限要进行认真的核对,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要进行公示(7天),经审批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就业政策情况。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