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528315-6-/2023-0618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健委监督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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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法公开原则。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 全面真实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 方便群众原则。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 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八条 便于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领导介绍、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二)各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办证程序、办事指南;
(三)各种申请书格式文本;
(四)财务管理。包括重大财务开支等;
(五)按要求应当公开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信息。
第十条 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由相关科室定期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做好初审工作;
(二)食品安全与信息科负责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对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在“保山市人民政府政网”中“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网页”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