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 |
保林草罚决字[2020]第08号 |
李国平在位于龙陵县龙新乡勐冒村委会徐家寨1组和2组以及龙新乡黄草坝村委会小松树周家组小地名为“深洼”的林改到户集体林地内堆放河砂及道路扩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面积3959m²(5.94亩),其中堆放河砂3203m²(4.81亩)、道路扩建756m²(1.13亩),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已核发林权证。堆放河砂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道路扩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罚款 |
1.责令李国平于2021年6月18日前恢复原状; 2.并处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3203m²每平方米人民币9.00元计28827元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56m²每平方米人民币14.00元计10584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9411元(大写:叁万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整)的罚款 |
3.9411 |
2020.12.18 |
2021.6.18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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