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559981D-/2022-063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自评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经费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自评结论
(一)自评得分:91.15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执行率情况。2021年预算32.34万元,实际执行32.34万元,执行率100%,得分20分。
2.完成的绩效目标。
完成新设科室办公设备采购(10分)、组织完成各类工作培训会议(10分)、按时支付办公场所物管费(1.15分)、严格执行培训费支出标准(10分)、按期支付网络通信费(10分)、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率(10分)、培训人员合格率(10分)、培训人员满意度(5分)、市属国企对国资监管工作满意度(5分),共计得分71.15分。
3.未完成的绩效目标。
未支付2021年办公场所租赁费,扣分8.85分。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021年初财政下达资金指标后,没有及时支付刚性费用,后因市级财政资金紧张,各预算单位预算经费指标被调减,导致2021年办公场地租赁费28.50万元没有资金支付
(四)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在2022年预算执行中,科学安排资金支付进度,对刚性支出要尽早尽快支付。
2、我单位预算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日常业务工作费用支出,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没有重大的专项资金支出,导致绩效目标的设定较宽泛。业务科室人员应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学习和重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做好绩效指标设定和考核工作。
二、佐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1.简要概述项目立项目的和年度绩效目标。
聘请法律咨询机构协助承办和协调国资监管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与法律事务;支付办公场所租赁费、物管费、网络通信费;购置办公设备;组织相关的工作会议及培训。
2.简要概述项目资金情况(包括资金结构、投向、用途、分配方式、结果等情况,常年性项目说明年度情况,延续性项目说明周期情况)。
2021年财政预算项目资金70万元,支付32.34万元,财政调减预算指标37.66万元。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收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核算管理,主要支出方向为:办公设备购置4.21万元,办公网络改造及通信费5.73万元、办公场所物管费2.15万元、专项工作会议(培训)1.38万元、国企改革调研7.37万元、与国企改革办公费11.50万元。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前期准备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市级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及财政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财预〔2022〕4号)要求,准确把握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标准和要求,对列入自评的项目进行梳理。
2.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
促指导,确保项目绩效自评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有序进行。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深入客观进行分析评价,在各项目分工自评的基础上统一分类汇总,高质量地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21年预算32.34万元,实际执行32.34万元。预算自执行率100%。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产出指标5个,自评得分41.15分。其中:新设科室办公设备采购(10分)、组织完成各类工作培训会议(10分)、严格执行培训费支出标准(10分)、按期支付网络通信费(10),按时支付办公场所租赁费及物管费(1.15分),只支付了办公场所物管费,扣8.85分。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效益指标2个,自评得分20分。其中: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率(10分)、培训人员合格率(10分)。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满意度指标2个,自评得分10分。其中: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满意度(5分)、市属企业对国资监管工作满意度(5分)
(四)上年度部门自评结果应用情况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2021年制定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办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增强单位工作人员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科学精细化管理水平。
2、加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一是对科室申报的预算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加强审核、合理保障,所有项目必须有明细的资金测算,对无具体内容、无明细支出测算的,或支出测算不够细化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二是完善项目绩效管理责任。明确各业务科室是预算执行主体,负责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对未能如期实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需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整改。
(五)其他佐证材料
无
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