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6-5-11_A/2015-090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5-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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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保山市科技局是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加挂“保山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1.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科技进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意见,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列入保山市科学技术局的市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基金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市级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区域合作的有关科学技术问题,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保山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拟订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推动全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政策,负责审核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并制定措施和办法。
(五)负责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项和市级科学技术奖项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审核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办法,负责科技保密管理、科技评估管理、科技统计管理和技术市场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与省内外大院名校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科技合作规划,制定年度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科技管理工作,做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推动区域科技发展。
(七)归口管理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保山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负责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保山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
(八)组织编制专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规划,指导专利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研究制定专利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专利技术产业化。
(九)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调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研究制定专利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十)负责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保山市科教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保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保政办发[2011]72号文件《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我局内设5个正科级机构:办公室、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科、工业与高新技术发展科、科技成果科、知识产权科;所属事业单位一个:保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所属情报所2013年起财务独立核算。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4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科技局属行政单位,下属事业单位1个,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16人,其中:财政全供养16人;在编实有车辆3辆。离退休人员10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9人。
第二部分 2014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收入738.03元,均为财政补助收入,2013年收入745.01万元,比上年减0.95%。主要是第三批人才及创新团队经费分次拨款,财政收回额度造成。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支出738.03万元,2013年支出745.01万元。比上年减0.95%。主要是第三批人才及创新团队经费分次拨款,财政收回额度造成。
三、“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4年公务用车支出为6.7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0.72万元,减少原因为单位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格公车私用等。购置费2014年为0。2013年办购置公务用车一辆,支出为40.37万元。出国费两年都没有发生,公务接待费2014年为10.06万元,2013年为11.14万元,减少1.08万元,减少原因为单位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人均公务费不能超出财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