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6-5-/2024-0204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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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 类、 B 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保山市科学技术局(保山市外国专家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8〕97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 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发放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3.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擅自收费的;

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保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220764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海棠路东段市救灾中心三楼307办公室;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2136796;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0楼1008室,邮政编码: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5.电子邮箱:baoshankejiju@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外国专家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权限范围:除中央驻滇单位、在昆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外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国专业人才(B 类)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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