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40726-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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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保山市第五届三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进正、彭敬武委员:

您(您们)提出的《禁止生产、销售、食用槟榔及槟榔制品的建议》(第0131号),已交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槟榔制品

槟榔作为一种棕榈科植物,在中医中可作为杀虫消积,治疗食积气滞、腹胀便秘、寒湿脚气肿痛、疟疾等病症。主要化学成分为槟榔碱,基于有力的机制研究证据,槟榔碱被定为2B类致癌物—可能对人类致癌。2020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消了“食用槟榔”类别,既“食用槟榔”不可以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意味着槟榔不属于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关于槟榔制品能否销售的问题

2021年9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要求对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应再按食品进行监管,槟榔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故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槟榔制品的销售并非要求商家下架,而是要求不得将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不应再按食品进行监管。

三、关于槟榔制品质量监管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湖南省、海南省、浙江省等多地出台了“关于加强槟榔制品销售监管”相关文件,由于云南省槟榔种植加工较少,至目前,仍未出台相关文件和规定,云南省明确对槟榔制品的监管严格按照《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监管,流通领域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对槟榔制品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管。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槟榔制品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食品经营户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不得作为食品经营。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我局将依据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按规定销售槟榔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通过“1530”教育工作机制、学校宣传栏、黑板报、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普及槟榔知识。组织专题讲座,邀请卫生健康专家、口腔科医生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详细讲解食用槟榔对健康的危害和预防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展示槟榔导致口腔癌等疾病的真实案例和图片,让学生和家长深刻认识到槟榔的危害,呼吁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食用槟榔,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思园 0875—22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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