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2-1-/2022-0826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
文号 | 保市监复〔2022〕5号 | 浏览量 |
民建保山市委: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电动车充电安全的建议》(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049号)的提案已交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办理,按照提案分办要求,现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电动自行车因操作简便、骑行省力、绿色环保等优点,已成为城市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电动自行车使用量的增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电动自行车引起火灾,主要是充电不规范或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存在直接或间接引起火灾的质量缺陷(如短路保护、防火性能等)。目前,电动自行车的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并设置了过渡期,确保新老国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同时,电动自行车由原来的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了CCC认证管理,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电动自行车需经CCC认证后才能销售。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及其蓄电池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第四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对全省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电动自行车共抽查了102批次样品,经检验,102批次样品中,92批次样品合格,抽查合格率87.50%,不合格项目涉及了车速限值(最高车速)、短路保护、使用说明书,在发现的不合格项目中,与火灾安全隐患有关的短路保护不合格问题共发现9批次,经过连续两年对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监督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减少;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抽查了19批次样品,经检验,19批次样品中,合格16批次,抽查合格率84.21%,不合格项目涉及了低温放电容量、2h率额定容量。2021年抽查覆盖昆明、曲靖等5个州(市)的22家企业销售的22批次样品。经检验抽查的22批次样品中,实物质量合格22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0。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要求,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销售监管、质量检查、车辆注册登记、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开展相互通报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形成了跨部门联动机制。工作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的电动自动车产品销售企业,通过检查生产情况、库存数量和查阅营业执照、进货单等资料以及现场检查车辆说明书、车身张贴的标识等,重点检查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铅酸、锂离子电池的行为。
(三)开展云南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020年7月,云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作为全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认真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9〕34号),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落实进货查验、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诚信守法经营,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进一步突出产品质量监督重点,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促进云南省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2020年、2021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云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1年版)》,连续两年把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列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
(四)电动车辆检测情况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标准,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及符合的电动二轮车等均属于机动车范畴。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其中电力驱动的属于普通摩托车(注册登记为黄色牌照)或轻便摩托车(注册登记为绿色牌照)的“电动车”,除新购车辆(新购六年内)外均需要上线开展安全技术检验。但目前《检测标准》中未明确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检测标准,安检机构在开展检测时仅能对车辆外观、车辆制动性能、照明性能、转向功能等安全技术类状况进行检测。所以车辆检测关未能对电池充放电性能、起火隐患等进行有效干预。
(五)对电动车充电的管理情况
一是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印发了《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通知》要求,自有产权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报装业主及其委托建桩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便利条件;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登记好小区业主的电动车数量、使用情况和联系电话,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其次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小区巡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如发现有私拉电线或者推回家里充电的现象应及时对业主进行劝阻并进行沟通,严重者应向街道、社区等部门主动进行反映,由街道、社区牵头请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执法;三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委会应加强对小区的自治管理,未安装充电设施的应积极筹措安装充电设施,积极号召业主实行集中充电,情况严重者应向街道、社区等部门主动进行反映,由街道、社区牵头请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执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把住源头质量关、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把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关,突出质量安全治理,强化流通领域综合治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车辆、电池流入市场。公安、消防救援机构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对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乱停乱放、阻塞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各街道(镇)、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要大力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等加强巡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和修理场所专项治理,坚决杜绝拼装等不合格车辆重新流入社会。
(二)“积极”推动集中充电设施建设
提供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保证电动车充电安全,是减少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危险行为,降低电动车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一是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公共空间实际利用情况和民众需求,做好统筹规划;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推动电动车充电点、充电桩和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采取政府主动投入、业主住户出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等多种形式推进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三是加强充电设施管理。公安部门强化治安管理措施,通过安装治安监控、加强治安巡查和人员值守等措施,推动解决用户担心的偷盗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四是加强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由于电动车充电服务费(管理费)等没有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各地政府和发改等有关部门采取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促使行业形成让运营企业和群众双方满意的市场价格,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五是明确建设标准和申报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车充电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审批验收流程,简化程序,确保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动车充电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明确电动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要求。电网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做好电动车充电设施业扩报装服务,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各有关部门制订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引,引导充电设施规范建设,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行业自律
一是全面加强社会面的宣传引导,提高民众安全意识。经常性举办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微信等扩大宣传面;采取典型火灾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张贴宣传挂图,开展“敲门行动”入户宣传,告知群众电动车火灾危险性和正确的停放充电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勿购买三无车辆、非标车辆、非法改装车辆。针对电动车使用主要人群,开展对快递物流企业、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教育。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推荐和支持企业参与电动车及充电设施安全标准制定,提升电动车及充电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此函。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沈昊 0875—216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