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18-1106005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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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精神,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18年6月全市有养老床位8206张(含在建项目),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张,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着力降低准入门槛。明确支持境外投资者在保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

(二)着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细化了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的具体措施,明确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负责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

(三)着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和改造,把农村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

(四)积极发展旅游养老健康服务。充分发挥保山的气候、森林、生态、温泉、中医药等养生养老度假旅游资源优势,围绕全域旅游建设和旅游品牌化发展,大力发展健康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推进气候养生养老、温泉养生养老、森林养生养老、中医养生养老、体育养生养老等康养体系建设。

(五)扶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的,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整合养老资源和医疗资源,打通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优先做好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年为签约老年人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七)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

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八)着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制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首问负责”原则,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九)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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