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18-122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74号)等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基本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体例框架,在总体把握上,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精神,又立足保山实际因地制宜。一是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主要依据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中“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到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常态化。”的要求。二是对长期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生活困难补贴。根据贫困残疾儿童家长长期陪伴儿童参加康复训练,无法参加生产和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特别是大多数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家庭难以照料,生活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送到定点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每人每月给予适当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三是明确信息比对部门工作职责。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人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8〕19号),增加了“由县级残联负责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将申请人相关信息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在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残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民政部门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扶贫部门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在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由残联委托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协助比对申请人相关信息。民政、扶贫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反馈残联。”的内容,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四是增加了“整合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健康扶贫等多方面资金进行共同救助。”
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综合监管、加强宣传动员4个方面来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
在加强能力建设方面,将康复救助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在加强综合监管方面,从政策的制定、完善,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管等都进行了明确要求,并将职责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在加强宣传动员方面,加大了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提高公众知晓率,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