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0-1225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文号 | 保政办函〔2020〕32号 | 浏览量 |
一、背景依据
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212号),2015年1月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4号),2016年12月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70号),出台了奖励补助资金、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随着国家关于上市挂牌政策的调整,原执行的文件有关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特此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函〔2020〕32号)。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机制,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以“借力资本市场、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按照“广泛收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解决”的原则,结合保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努力,力争尽快实现上市公司实现零的突破。持续引导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奖励。对于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给予奖励30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外地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保山市的给予奖励1500万元。
(二)上市后备资源培育。从建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畅通推进上市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的培育。
四、执行标准
(一)对市内首发上市企业奖励。30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并完成辅导备案公示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并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的,给予奖励12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奖励1500万元。
(二)对外地迁入上市企业奖励。对于从外地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保山市的上市公司,经考核,给予150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挂牌奖励。对于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五、涉及范围
对于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推进上市挂牌的企业;已经成功上市,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保山市的企业。
六、注意事项
对已经上市获得奖励的企业转板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对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获得奖励的企业,再上市的,在执行奖励政策时,扣除已经获得的挂牌奖励。已经获得奖励的企业,未满5年迁出保山市的,奖励资金全额追回。在享受分阶段第一次奖励时起,3年内未成功上市的必须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七、关键词诠释
企业上市:指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获得相关机构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
企业挂牌:指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修改了上市挂牌奖励金额和阶段
1.上市奖励。企业上市奖励资金3000万元不变,原奖励政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在企业已制定上市工作方案,与中介机构(券商)签订上市财务顾问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进入辅导期的,先行拨付资金1500万元”;第二个阶段为“企业成功上市后,再拨付1500万元”。修改后的奖励政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并完成辅导备案公示的,奖励300万元”;第二个阶段为“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并经辅导券商内核会审核通过的,给予奖励1200万元”;第三个阶段为“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奖励1500万元”。
2.挂牌奖励。原挂牌奖励500万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财务顾问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进入挂牌辅导期的,先行拨付资金250万元”;第二个阶段“企业成功挂牌后,再拨付250万元”。修改后企业挂牌奖励资金100万元,在企业成功挂牌后一次性奖励。
(二)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扶持政策。取消了原执行的税收优惠及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