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3-0130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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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解读《保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并作出要求: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是消防执法改革已经指明的方向。据统计,2013—2022年,全市共发生亡人火灾38起,死亡45人,年均发生亡人火灾3.8起,年均死亡4.5人,建立一套规范有效、运行高效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出台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维护我市火灾形势稳定,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 月 日印发了《保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出台目标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2条。主要从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范围、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责任划分和追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时限及批复、整改评估等方面明确提出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措施要求。

(一)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管辖。总体原则是: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但《规定》赋予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授权调查的权限,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级开展火灾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二)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两种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由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三)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组、直接原因组、技术管理组等工作小组。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原因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技术管理组主要负责在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四)调查火灾原因和责任。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依法调查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调查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调查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五)明确责任划分和追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处理建议;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建议。

(六)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是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三是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是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是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六是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七是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明确调查时限要求。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八)明确整改评估要求。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一是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二是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是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四是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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