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30195-9-/2022-1213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优化调整来(返)保人员防控措施取消来(返)保人员抵保前报备的要求,全市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和公路不再实施核酸“落地检”。提倡来(返)保人员抵保后5天内尽量不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二、优化调整场所防控措施优化场所健康码和核酸查验,除医疗就诊、特殊场所人员、重要机关、大型企业、特定场所和重大活动等情况外,均不要求查验健康码及核酸阴性证明。(一)医疗就诊。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则现场进行抗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分区就诊;3岁以下婴幼儿、危急重症患者可免于核酸查验,仅查验陪诊人员核酸;新入院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凭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办理入院,住院期间根据需要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设置应急诊疗区,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因无核酸结果拒诊或延误救治,可在进行紧急救治同时进行新冠抗原或核酸检测。(二)特殊场所人员。核酸检测聚焦于感染风险高的区域和人员。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中小学、医疗机构等场所管理及核酸检测、查验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其他人员愿检尽检。(三)重要机关、大型企业、特定场所及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核酸检测、查验等防控措施。重大聚集性活动须向属地指挥部报备,由指挥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指导。三、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对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转入医疗机构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居家隔离期间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社区要加强服务和管理。四、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一)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愿检尽检人员,除单位或机构统一组织外,倡导以单管采样检测为主。各地在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过程当中,将保持现有的核酸采样点布局和规模不变,最大限度满足愿检尽检人群核酸检测需求。(二)实行“白名单”管理。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有关人员日常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工作,切实满足疫情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三)确保居民外出看病就医渠道畅通。居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和就医意愿自行就诊。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公布发热门诊地址、电话及医疗机构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就医。(四)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各县(市、区)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五、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空巢独居老年人、患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人员,以及孕产妇、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建立台账,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做好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六、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坚持“应接尽接”原则,优化接种措施及服务,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