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979679X-/2021-1214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治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文号 | 浏览量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6
办理假残疾军人证领抚恤金被判刑
一、案情介绍
在军队服役期间办理虚假革命残疾军人证件,复员到地方后骗取政府伤残抚恤金1万余元,2011年3月10日,H省N县农民宋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宋某某1991年12月入伍,2002年12月复员。在部队服役期间,宋某某虚构因公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通过他人办理虚假革命残疾军人证件及相关手续。2003年至2009年,宋某某持此手续从N县民政局骗领国家对伤残军人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共计11694元。
案发后宋某某表示认罪并积极退赃,经N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N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法律链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点评
想要有收获,就必须要有付出,并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去付出。本案中的宋某某如果能真正领会到“军人”二字的含义,依照法律办事,就不会落个如此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