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00MB1979679X-/2022-1221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法治建设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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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案释法(2022年第1期)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

 

借烈士证伪造身份骗抚恤金最终判刑

 

【基本案情】

2012年黄某某为骗取国家烈士子女抚恤金,向烈士黄富林的继子黄某1借来烈士证,私自复印并伪造成其爷爷黄克怀的烈士证,并向村委会主任黄某2出具,使黄某2开出一张兹有我村黄家村小组,黄某某是革命烈士黄克怀之继子证明后加盖村委会公章,黄某某申报获得烈士继子身份。弋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查询《弋阳县烈士英名录》发现无黄克怀的名字。20127月至20193月,黄某某累计骗取烈士子女抚恤金22860元。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子女抚恤金2286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子女抚恤金22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代缴罚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黄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弋阳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六十元,由弋阳县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发放烈士抚恤金是国家对烈属的一项抚恤政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抚恤金,对国家的抚恤政策造成了破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依法打击能有效震慑类似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法律尊严。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

 

向优抚对象索贿被判受贿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W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为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复核发放优抚金的过程中,向优抚对象卢某、陆某、沈某1、王某2、李某1、罗某2、陈某、龙某索取贿赂款共计7.3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B乡街上的卢某批得2万元人民币的建房补助款后,被被告人赵某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20153月中旬,赵某通过沈某2把人民币1万元还给了卢某。

2.2012年年底的一天,B乡某村的王某2、沈某1各批得2万元的建房补助款,后被告人赵某向王某2的儿子王某1、沈某1各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20153月中旬,赵某的兄弟赵某1向王某1退还了人民币1万元,向沈某1退还了人民币1万元。

3.2012年年底的一天,B乡某村的陆某批得2万元建房补助款后,被告人赵某向陆某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

4.20134月的一天,B乡某村的龙某批得2万元的建房补助款后,被告人赵某向龙某索要了人民币0.7万元。

5.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B乡某村的罗某2、陈某、李某1各批得2万元的建房补助后,被告人赵某向三人各索要了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收到2.6万元。

2015320日被告人赵某被传唤到案。在到案前赵某退还优抚对象索贿款3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向他人索取贿赂7.3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并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索贿,应当从重处罚。部分退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因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不予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赵某利用手中职权向优抚对象索贿,破坏了国家的优抚政策实施,侵害了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打击此类刑事犯罪,对有效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践行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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