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00MB1979679X-/2022-1221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治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文号 | 浏览量 |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上午8时许,马攸桥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在对拉萨发往阿里的大巴车依法进行登记检查时,发现一男子未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身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夏季迷彩服,佩戴上尉军衔。该男子声称是阿里军分区干部,需通过马攸桥边境检查站前往阿里地区。该站执勤民警在讲解《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后,要求该男子出示本人军官证,该男子拒不出示。执勤民警立即向岗亭执勤负责人进行汇报,对该男子进行进一步劝导,并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在劝导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该男子言行与军人身份不符且言辞闪烁、态度恶劣,军服胸标、臂章与解放军胸标、臂章明显不符。该站执勤民警随即对其身份与行李物品进行进一步核查。经核查,该男子属假冒军人。该站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5时30分将此案依法移交普兰县公安局霍尔边境派出所办理。
【调查处理】
经霍尔边境派出所进一步询问查证,违法行为人钱某某,此前一直在安徽滁州打工,2018年6月28日,花费2160元现金从当地一解放军退伍战士处购买了解放军冬夏季迷彩服、常服衬衫、解放军上尉军衔、胸标、臂章及一些部队制式用品,后返回云南昆明。违法行为人钱某某于8月31日着购买的军装乘火车从昆明抵达成都,在成都逗留一天后,乘坐9月1日的飞机从成都抵达拉萨,9月2日从拉萨乘坐客运公司车辆前往阿里地区,9月3日上午8时许抵达马攸桥边境检查站被查获。
另据钱某某供述:其一直想参军入伍,但在户籍所在地参军入伍条件要求较高。其多次到户籍所在地武装部报名参军入伍,但因不符合入伍条件被拒。后来其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到西藏阿里地区条件比较艰苦,入伍条件比较宽松的网络传言。并听信网络传言欲到阿里地区报名参军入伍。同时,经办案民警与钱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未发现其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也未被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过。经办案民警与其父亲联系,钱某某长期在外地打工,以打工为生,未反映其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经普兰县公安局与霍尔边境派出所办案民警联合询问查证并经综合分析:此人纯属“军事迷”,因身高、学历等条件限制不符合应征入伍条件多次被拒受挫,产生病态心理。为满足个人虚荣心,私自购买穿着制式军装,并轻信网络传言,由此萌生前往阿里地区应征当兵的想法。其身着购买的军装并佩戴军衔及相关军服标识,冒充现役军人,并在未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情况下到达阿里地区普兰县境,已构成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及未持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的违法行为。
经办案单位呈报,普兰县公安局审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处6日行政拘留,收缴其购买的制式军装及相关配饰;根据《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未持有效证件进入边境管理区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无非是利用了人民群众对军警人员的社会信任,这种行为不仅玷污了军警声誉、损害军警形象,更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玷污军警声誉、损害军警形象和侵害军警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打严控,坚决维护各地军警人员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地位,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威信。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找郭某商量欲通过申报军人残疾而获得国家补助。之后陈某某通过郭某、孙某将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因××住院的病例、出院小结、66131部队关于其服役的证明,均予以伪造,并在相关材料上添加了“新兵野外训练震穿耳膜流血过多”的内容,且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假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将伪造的相关证明及病历材料交到益阳市资阳区民政部门申报了六级军人残疾,后调整为五级军人残疾。从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止,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国家军人残疾补助98345.8元。另,陈某某享受军残待遇后,其原享有的带病回乡优抚待遇不再享有。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至2018年第一季度(案发时)止,陈某某应发放带病回乡优抚补助19560元。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军残补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骗取国家优抚款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关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意见,经查,陈某某为了获取国家军残补助,通过郭某、孙某将其在部队服役相关材料上添加“新兵野外训练震穿耳膜流血过多”等内容,且陈某某将伪造的材料加盖相关单位的假公章,在民政部门成功申报军残并获取国家补助,故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诈骗的客观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陈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属牵连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78785.8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各类补助、抚恤金是国家针对特定对象的关心关爱政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相关优抚款项,对国家的优抚政策造成了破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依法打击能有效震慑类似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法律尊严。
199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曾参加云南前线对越自卫反击战的事实,以右脚拇指全失、行走不便为由,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集团军后勤部违规办理“革命伤残军人证”。1994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右脚拇指并未缺失的事实,利用虚假伤残军人证明,在L市D区民政部门领取国家伤残军人抚恤金12万余元。
据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了解情况,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1990年办理“革命伤残军人证”时虽然没有骗取伤残抚恤金的主观故意,但1994年至2013年12月,凭借并不真实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长时间领取伤残抚恤金,不仅具有诈骗的故意,而且完成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打电话向其了解情况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退回赃款,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