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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5-X/2024061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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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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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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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保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云农牧〔2024〕7号),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保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7日   


保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云农牧〔2024〕7号)精神和《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商务局 保山银保监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农通〔2022〕2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2022年2月印发《保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以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扛牢稳定生猪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措施,建立了上下联动的产能调控机制,生猪产能调控成效明显。全市能繁母猪存栏始终保持在25.5万头左右的合理区间,挂牌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国家级2家、省级16家、市级53家,共计71家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守住了610个规模猪场数量目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024年4月30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下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云农牧〔2024〕7号),下调了保山市能繁母猪合理保有量,放宽了生猪产能调控下限。按照以上文件的部署安排,相应修订了《保山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优化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十四五”后期,保山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25.5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23.5万头。以各县(市、区)2023年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目前生产发展实际确定了各县(市、区)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详见附件),之后将根据农业农村厅安排部署和猪肉消费、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全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统计数据;非季度末月份,采用省农业农村厅监测反馈数据。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引导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扩建养殖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并据此确定各县(市、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详见附件)。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常年存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存栏稳定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分析预判,及时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养殖场数量等月度变化情况。各地要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平台,加强监测,落实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加强对行业热点和突发舆情的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生产合理发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生产实际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修订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8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因市场、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畜牧业生产发展等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信贷状况,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不得随意停贷、限贷、抽贷、断贷,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附件: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附件

保山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县(市、区)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万头)

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个)

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万头)

2023年末规模猪场数量(个)

保山市

25.5

23.5

610

26.43

704

隆阳区

6.24

5.76

147

6.27

147

施甸县

5.87

5.41

111

6.10

121

腾冲市

5.80

5.35

235

6.20

269

龙陵县

1.65

1.52

14

1.74

51

昌宁县

5.93

5.46

103

6.12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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