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25-X-/2021-0607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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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不同程度存在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坐收坐支、白条入库、公款私存、虚报冒领、收入不及时帐、审批手续不全、管理不够民主、透明度低等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增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加强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各项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行使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财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编制全年资金收支预算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把各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纳入对村(居)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

(二)严格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形成的集体经营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严格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级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履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且注明支出用途并签字,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乡(镇)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帐。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四)严格资金管理制度。所有现金收支必须有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村级各类收入款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入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储存,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非报帐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严禁借支挪用、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究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赔偿。

(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非经营性招待费,规范村干部报酬发放,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加以控制,严格村级交通、通讯费用管理,对享受误工补贴的村组干部人数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各村自行确定标准和随意发放。严格杜绝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凡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村集体有权拒付。

(六)严格借(贷)款审批制度。按照国家、省级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借款的,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得借款发放村(社)干部工资、村民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担保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

(七)严格“三资”清查和台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规定,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账相符。对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范围、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八)严格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的要制定相关方案,签订标准书面合同,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招投标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承包、租赁、出让上交的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九)严格招标投标制度。对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者或原租赁者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

(十)严格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总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定,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允许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收益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对村干部的创收奖励,当年奖励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本乡(镇)新录用二级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实施。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三、规范程序,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机制

(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决策机制。

1.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全面实行民主理财。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规范民主理财活动,监督检查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审查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等,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3.严格执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坚持每季度公开一次;统一公开方式,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据实逐项逐笔公布;统一公开程序,公开榜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会主任)签名,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开;统一公开档案,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公开活动记录登记簿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财务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

4.强化全程纪实。要建立完善决策事项全程纪实制度,充分利用书面、照片、视频等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将决策事项审查手续、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理财记录及财务公开各类合同等工作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决策事项全程可查证、可追溯。农村财务公开的影像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

(二)强化审计监督机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并实施定期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三位一体” 的工作机制,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在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代理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三资”的全面委托代理,同时将村民小组资金纳入乡镇代管范围,委托代理服务实行“四权不变”(即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分配权不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论是设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是设在乡镇财政所或者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必须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纳入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做到“四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代理建档),严禁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记假账,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县(市、区)党委政府是关键,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是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工作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由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根据改革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 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二)加大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村(居)主任、村报账员、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要针对新当选的村(社区)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制定出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三)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而基层农经体系处在整个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最前沿,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针对机构改革后一些地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统筹协调 扎实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202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好文件精神,创新基层农经管理服务机制,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确保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力量不减、队伍不散,履职顺畅、运转高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四)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切实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要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保山市委组织部  

 

 

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审计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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