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5-X-/2021-0622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巩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死灰复燃,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种药〔2021〕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蔡宗文,工作电话:0875-2122405;
王志强,工作电话:0875-2206660。
电子邮箱:bsdpfb@163.com。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2日
保山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
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过标准。此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扶贫搬迁、工程移民、生态移民等设施农业项目,存在看护房占地超标准或手续不完善问题的,报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整治整改。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一是对照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二是对设施农业、土地流转经营等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核实是否存在三类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坚决依法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照2019年《保山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区分情况,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乡村振兴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依法惩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参与)
(四)尽快恢复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占用耕地行为,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回头看”中,发现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主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做好“回头看”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按照部门职责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州市牵头。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按照省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对本市的“回头看”负总责,对本地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实目标确定、政策宣传、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县级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实施“回头看”的主体责任。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回头看”组织落实,将“回头看”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排查整治等工作。
(三)部门协同。各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回头看”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认真落实“回头看”各项措施。
五、工作步骤
6月下旬,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保山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对“回头看”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6月下旬—7月下旬,开展全面排查。7月21日前,将排查情况(排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件1、2)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月下旬—8月中旬,开展“回头看”整治。各县(市、区)按照“回头看”方案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
8月17日前,总结上报情况。各县(市、区)在认真总结“回头看”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月20日前,形成全市总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回头看”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回头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回头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切实履行职责。要把排查和整治贯穿“回头看”全过程,深入查、彻底查,做到不漏报、不瞒报。要把整治作为“回头看”的重点任务,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坚决整治,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
(四)严肃督导问责。市级建立挂钩督导机制,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州市排查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隆阳区、腾冲市、龙陵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施甸县、昌宁县。
各县(市、区)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于6月23日报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联系表(见附件5); 自6月28日起,每周一12:00前报送工作进展(包括组织领导、动员部署、排查整治数量、典型案例等);自8月2日起,每周一同步报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表》(见附件3)。
(六)接受社会监督。在“回头看”期间,建立举报制度,各级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75-212240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75-2206660。
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县(市、区)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分县(市、区)明细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表
4.表格填写说明
5.县(市、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联系表
附件1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县(市、区)汇总表
问题类型
| 核查项目主体总数
(个)
| 其中“回头看”发现问题类型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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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
| 已整改到位
改扩建反弹问题
| 新建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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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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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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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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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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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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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县(市、区)
核查项目主体总数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应当备案的项目或经营者(一个公司或合作社有多个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数量)。
附件2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分县(市、区)明细表
县(市、区)
序号
| 项目
主体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用地总面积
(亩)
| 其中违规建设面积(亩)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问题类型
(一、二、三)
| 违规问题分类(在对应类型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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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
| 已整改到位改扩建反弹问题
| 新建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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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设面积是指:超过标准的建设面积、硬化面积、以及其他非农用途面积。
问题类型(一、二、三)详见方案第二部分“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附件3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表
| 单位:个、亩、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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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
| 排查的农业设施情况
| “大棚房”问题情况
| 已完成整改总体情况
| 已完成整改分类情况
| 已完成整改方式情况
| “一事一议”事项
| 恢复农业生产功能面积
| 追责问责情况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建筑设施 | 部分拆除 | 完善手续
| 总数
| 已完成整改
| 公职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 立案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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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
| 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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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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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E
| e
| F
| f
| G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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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排查的农业设施情况包括总个数、总占地面积数(含有问题的和没有问题的)。
2.“大棚房”问题情况是指本市(区、市)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总数,总数要与行动方案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州市汇总表》的问题“小计”数一致。“一事一议”事项不计入排查整改的问题总数。
3.数据符合如下逻辑关系:A=B+C+D=E+F+G;a=b+c+d=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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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表格填写说明
一、关于《“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县(市、区)汇总表》
此表是按照问题类型,汇总统计各乡镇(街道)“大棚房”问题数量和面积。
“核查项目主体总数”是指核查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主体总数,按一二三类问题分别统计。同一项目主体涉及多类问题的要分别统计。如**县(市、区)**乡镇(街道)**园涉及一、二、三类问题,要按问题类型和数量在“问题类型一、二、三”中分别统计。
“小计”“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已整改到位改扩建反弹问题”“新建违规问题”中,“个数”是指“大棚房”问题个数,如一个棚违规,计一个问题。“面积”为该问题涉及的违法违规面积。“小计”个数和面积分别是“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已整改到位改扩建反弹问题”“新建违规问题”的个数和面积之和。
“遗留未整改问题”是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遗留未整改完成的问题;“已整改到位改扩建反弹问题”是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已整改完成之后又反弹的问题;“新建违规问题”是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新发现的问题。
二、关于《“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分县明细表》
“项目主体名称”是指项目名称,如**县(市、区)**乡镇(街道)**园**项目”等,如项目是农户个人实施,则此处填写“**县**乡(镇)**村(社区)**(农户姓名)”。
“建设地点”详细填写到村组。
“用地总面积”是指该项目总占地面积。
“违规建设面积”是指超过标准的建设面积、硬化面积、以及其他非农用途面积。
“问题类型”参见《保山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第二部分“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附件5
县(市、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联系表
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 责任股室
| 联系人
| 举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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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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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分管领导
| 责任股室
| 联系人
| 举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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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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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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