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9518791-2/20240712-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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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4年第6期)

一、王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06月05日09时35分,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联合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龙高速公路交巡警二大队、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在G56杭瑞高速上行线龙陵县黄草坝服务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xx驾驶云M77U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瑞丽拉载4名乘客送往保山,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王xx出示的云M77Uxx号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显示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能出示云M77Uxx号车的道路运输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王x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6月6日


二、刘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06月05日上午,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龙陵县交通警察大队松山中队执法人员在G56 镇安连接线原边防检查临时检查点依法对云 ND059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xx驾驶云 ND059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芒市拉载 6 名乘客前往保山,检查时当事人刘xx未能出示云ND059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刘xx及其中3名乘客证实乘坐云ND059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芒市到保山的交通费下车时给付。当事人刘x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刘x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6月18日


三、杨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06月05日上午,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联合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山中队执法人员在 G56 镇安连接线原边防检查临时检查点依法对云MD485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杨xx驾驶云MD485xx号车从龙陵搭载了6名乘客前往保山,当事人杨xx及车上乘客均表示本趟次运输需收取费用,云MD485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时,当事人杨xx未能出示云 MD485xx号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杨x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杨xx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6月18日


四、罗xx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6月8日上午,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G56杭瑞高速龙陵收费站出口,依法对云MNE3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罗xx涉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罗xx涉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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