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518791-2-/2020-0102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张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3日上午,当事人张平以交通费150元拉运四名乘客到火山、黑鱼河、北海湿地。张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张平责令停止经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4日
二、李群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4日上午,当事人李群昌以交通费200元拉运两名乘客到火山、银杏村、黑鱼河、北海湿地。李群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李群昌责令停止经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3日
三、杨洪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2日上午,当事人杨洪阳以交通费80元拉运两名乘客到墓园、和顺、叠水河。杨洪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杨洪阳责令停止经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4日
四、余习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余习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余习昌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1日
五、於永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於永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於永林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3日
六、黄玉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黄玉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黄玉仙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26日
七、柳家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柳家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柳家云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20日
八、石春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石春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石春平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零壹佰元整(¥30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