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9518791-2-/2021-0412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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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1年第2期)

一、段兴本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2月31日,龙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按照管理权限将段兴本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移送我局。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段兴本及同伴杨明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20年12月29日,杨明强驾驶云NFA860号车、段兴本驾驶云NKM657号车轮流拉载2名乗客从瑞丽前往大理,谈好的交通费为段兴本、杨明强各800元。当事人段兴本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月7日

二、杨明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2月31日,龙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按照管理权限将杨明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移送我局。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杨明强及同伴段兴本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20年12月29日,杨明强驾驶云NFA860号车、段兴本驾驶云NKM657号车轮流拉载2名乘客从瑞丽前往大理,谈好的交通费为段兴本、杨明强各800元。当事人杨明强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月7日

三、张志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经依法对当事人张志忠进行询问调查和龙陵县公安局腊勐派出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20年12月21日晚,电话号码为184****6028的陌生人通过电话和张志忠谈好,让张志忠从芒市拉载3名乘客到保山,每人500元(共计1500元)的交通费,到保山后由他人支付给张志忠。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张志忠驾驶云SDW58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从芒市拉载了3名乘客前往保山,行驶至龙陵县腊动镇腊勐社区岭岗赛疫情防控卡点时被龙陵县公安局腊勐派出所民警查获。当事人张志忠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参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月19日

四、赖建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经依法对当事人赖建斌进行询问调查和龙陵县公安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20年12月30,吴有强和赖建斌电话联系,由赖建斌从龙陵拉载3名乘客到昆明,每人4000(共12000)的交通费,到大理以后由车上三名乘客支付给赖建斌,当天赖建斌驾驶云MF8164号车前往昆明时,在行驶至龙陵县碧寨乡金田吊桥卡点时被值班人员查获。当事人赖建斌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参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月25日

五、徐飞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徐飞进行询问调查和龙陵县公安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21年01月08日上午,徐飞驾驶云MGH837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7名乘客从芒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旁送往潞江坝,其中4名乘客上车时已付给徐飞每人200元,共计800元交通费,另外3名乘客和徐飞谈好每人200元交通费,下车时给付。当事人徐飞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参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2月9日

六、赖朝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赖朝华及同伴赵家良进行询问调查和龙陵县公安局龙新派出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21年1月26日,赖朝华驾驶云A1Y9B3号威志牌轿车拉载2名乘客从芒市前往龙陵县城,谈好交通费800元/人,下车时给付,由赖朝华与其余2名同伴均分。当事人赖朝华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参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2月24日

七、赵家良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赵家良进行询问调查和龙陵县公安局龙新派出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21年1月26日,赵家良驾驶云NGW00号锋范牌轿车拉载6名乘客从芒市前往大理(到桦桃林路口时其中2名乘客換乘朝华驾驶的云AIY9B3号车),谈好其中4名乘客的交通费1800元/人,下车时给付。当事人赵家良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参万壹仟元整(¥31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2月24日

八、杨积斌涉嫌非法从事网约车运输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1月18日上午,当事人杨积斌从腾冲和顺景区拉载四名乘客到芒市并返回腾冲和顺,共收取陆佰元整的交通费,当事人杨积斌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101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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